
◎谢娜敏(前中原大学宗研所专任助理教授、现任嘉义基督教医院临床心理师及督导) 基督教论坛报
最近半年海外华人教会最具争议性的新闻之一,就是2009年信主的前天安门的民运人士柴玲信主后,对信主多年且成为牧师的远志明,提出曾于1990年性侵她的控诉。
该则新闻在各大媒体曝光后,今年二月27日,美国基督教界具有相当份量的杂志 Christianity Today(今日基督教),也以醒目的标题对此一事件,做了详细的报导。报导指出从2009年起,成为基督徒的柴玲开始与远志明交涉,但似乎一直没有得到令她满意的回应,终于在去年有其他牧者的介入协调。但事情愈演愈烈,终至各自在网路上发表声明,公诸大众。远志明也于三月2日宣佈辞去他参与创立的神州传播协会一切职务,并取消今年所有的讲道及行程。
本文的目的不在评断谁是谁非,只是希望透过对这个事件的省思,让教会在处理此类事件时能有更完满的结果。
争议在是否违反性自主权
柴玲与远志明的争议,不在有没有发生性行为,而在是否是性侵。远志明声明只愿「对于1990年我信主前的婚外性过犯,我再次公开地向神认罪,向当事人道歉。…(但)对于针对我的强奸、诱奸未遂和性侵指控,我一概否认。」可是对于柴玲,如果远志明的否认性侵成立,岂不暗示这是两相情愿;若是两相情愿,柴玲恐怕也要跟远志明彼此认罪。要求对方道歉,不但失去立场且自取其辱。我想这是柴玲不能接受远志明有保留的道歉,非得坚持要以她的版本道歉的原因。
对柴玲而言,那一次的性经验,应该不是一个愉快的性经验,否则不会经过了二十多年仍旧耿耿于怀,她曾说过这也是让她一直无法成为基督徒的原因之一。或许这也是让她决定信主后,迫切想要解决此一问题的原因。但对远志明可能却又有不同的解释。因此,这个争议不在行为,而在是否有违反性自主权。如何去解读或判定,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防范利用权势产生不当性行为
中华民国刑法第221至229条是与性侵害相关的法规。妨碍性自主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思,或对于无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或利用有一定权势之关系机会,或施以诈术等」对被害人进行性交或猥亵等行为。
一般人士比较不熟悉而容易越界的是所谓「利用权势机会性交罪」。按刑法第228条第1项规定,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者规定雷同只是判刑稍轻。
黄育彬律师在台湾法律网上提及有人认为「利用权势或机会性交或猥亵」,应该是属于「身份机会犯」,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虽有此身份,但是是以积极的「胁迫」方法,达到性交或猥亵的目的者,应该以处罚较重的「强制性交罪」论处(第221条)。
我想,在教会或学界比较少出现激烈暴力、恐吓的方式胁迫对方就范,但是利用权势身分机会而达到性交的情形是比较容易出现。
刑法第228条法律的立意在防范权力、身分、地位不均等情形下,所产生不当的性行为。例如上司对下属、长辈对晚辈、帮助者对被帮助者,强势者不须用明显的肢体或语言的胁迫,只要利用身分地位给他/她的机会,在上者就能让在下者屈从,包括性交。
法律是社会上最低的道德要求,所以一般专业的要求会比法律还高。按美国心理学会对会员的规范,心理师不只不能和当事人发生性行为,甚至感情关系的发展,也要治疗关系终止后两年才能进行,否则若有人知悉,通报伦理委员会,可能会被吊销执照。此一措施也是要避免心理师利用优势地位与求助者的脆弱发展感情,以保障不明就理的求助者。因此,在权势不均的状况,不当的性行为,是没有所谓两情相悦的藉口,因为优势者有较大的责任避免对弱势者的剥削行为。
教导自我主张与保护能力
另外,有时男性容易有个藉口,认为女性说「不」是口是心非,或只是矜持,需要稍加勉强,事情才能进行。而华人社会对女性的教育多以顺从为主,特别是对认识或有权势者,而很少教导女性学习说「不」。平常就没有机会说「不」,在关键时刻能委婉说「不」都已经很不容易,在惊吓之馀未能反应更属常见。但许多男性或强势者在欲望高张时,常忽视女性或在下者这些消极抵抗,或迟疑的讯号或线索,而继续贯彻其意念。
固然,刑法第228条提醒了有权势者,对自己权力地位的使用需更有自觉。但在华人的家庭、学校、与教会中,我们更需要教育我们的下一代,保护自己是自我的责任,对在上者不只要能说「是」,更要能清楚说「不」,如果平时就没有这个勇气与习惯,在敏感的时刻如何能说得出口呢?有自我主张的能力,才能比较有效的自我保护。
如何达成修复与和解
柴远事件除了是否违反性自主的认定不同之外,还有另一个问题要解决。虽然柴玲表示自己是根据马太福音十八章15至19节所描述「关于信徒修复的三个步骤来处理对远志明性侵的指控:单独见面、带证人见面、结果没有达成和解的第三步是要把事情交给教会。」但是从远志明一方如何能相信她是真心想达成和解,修复关系,而非在单独见面时的承认,变成日后把柄了呢?
因此这类事件的承认与和解,通常需要认为自己是受害的一方,主动提出足以让对方信赖的保证,如不再追究并守密,并有人公证之下,签署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才比较可能达成;否则很难在只有当事人的单独见面,且无任何保证,特别是对被控诉一方没有任何的保护措施下,让对方愿意认罪。因为没有足够的安全感,人会怕若承认是步入对方的陷阱,而不承认则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至少有五五波的赢面。所以即使是真有其事发生,除非保护措施考量够周密,足以取得冒犯者的信任,否则按常理人是不会轻易自曝其短的。
调解与调查的讲究
最后是调解与调查的讲究。从2009年柴远开始的通信,至2011年11月的双方见面,都未能达成共识。于是在2014年6月24日双方各邀请一位牧师陪同在波士顿两人对证。
当天会谈结果,两位牧师却倾向接受远志明的说法,对柴玲极为不利。但是两位牧师的说词,例如柴玲的记忆力可能缺损,难以共事,没有对远志明的细节提出异议;远志明态度谦和,是新造的人,而且已经认罪悔改种种,不但于事无补,模糊焦点,恐怕更是火上加油。而且他们所说这些柴玲回忆上的瑕疵与情绪上的激动,有时反而受害者常出现的状态,特别是当他们觉得不被理解,而一时还反应不过来,常有的又急又气的表现。
通常这类事件,双方各执一词是当然的现象,因此调查和了解,就要从双方陈述不一致之处的内容与过程再深入细究下去,以判断是否有人说谎,或只是各自提供片面的真实,好让浮现的资料更接近原貌。以2014年6月24日一次的匆匆会面,要妥善处理如此敏感微妙又複杂的问题,下正确的判断,似乎是不可能的任务。而二位牧师在未经双方同意下在媒体披露二人的见面纪录及谈话细节,这在伦理上,恐怕也有不妥之处。
2015年2月10日,有18位华人教会牧者连署发佈《18位华人教会牧者就柴远事件致海内外华人教会及公众信》,指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远志明牧师,以及远牧师所属的机构「神州传播协会」和远牧师按牧委员会,一直没有任何公开的回应。同月23日「柴远事件独立调查委员会」发佈《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这个调查报告除了柴远事件外,还有另外其他三件对远志明不当性行为的指控。这个调查报告,比较大的缺陷是只有控诉者一方的陈述,而无被控诉者的回应与陈述。我们不知道是调查小组未能联繫远志明,或是远志明不愿接受调查。但只呈现一方的资料,对另一方是比较不公平。
妥善调查也能带来疗癒
在台湾,调查小组通常会邀请双方机构的代表,及公正有专业背景(如法律、社工、心理等)的第三者,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事先由双方提供资料,或收集相关资料,让参与调查者过目。接著,让双方分开调查,有足够的时间陈述与接受询问。再就双方有疑义之处,请他们邀请一、两位证人出席,接受小组询问。最后,再让双方分别就对方的说法和提供的资料证据,进行说明或解释。
而在这整个过程,不会让双方有碰头机会,全程有秘书联络各方,安排调查时程地点,纪录录音,腾逐字稿,并做档案的管理及保密。当资料收集完毕,小组把过程、内容、结论、建议写成报告后,会呈交被控者所属机构,由当局决定如何处置。
很遗憾华人教会界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妥善的调查本身,也可以是一个疗癒的过程。对申诉者,她能说出来,声音被听见,得到应有的尊重与接纳,就是一个疗癒过程的开始。而对被控诉者,好的调查,也应该是个疗癒的开始,若无罪可提供辩驳的机会,还其清白。若有过,也可帮助其釐清、了解及接纳本身的动机与行为,正视自己的善与恶,负起当负的责任,好在主里重新做人。
若有信心,我们应该可以相信,神的拆毁是为了更美的建造。只有这样的信心,才能使教会能够依靠主面对人的黑暗面,而能站立得住。这岂不是基督信仰的本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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